汽车事故处理知识? 城市快速路&高速公路与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关系
汽车面对与非机动车或行人的交通事故,在处理方面总会显得很被动甚至很无奈。原因是普罗大众普遍认为汽车用户属于“强者”“强势”,而非机动车与行人则是“弱势方 ”;其次则是汽车有车险的保障 ,出于“人道”的考量也应该进行赔偿——不论有没有责任。
这种错误的理解实际让机动车用户成为了弱势,因为这里涉及到道德绑架而不是真正的道德,那么这些事故到底应该如何处理呢?
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,如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存在过错的,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。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,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。
这一规定尤其不合理性——没有责任凭什么要赔偿呢?原因无外乎是将汽车或摩托车视为了“强势” ,不过也不用过于担心,因为这一笔开支应由汽车投保的交强险承担,最高额度尚可赔偿至11万元。对于无责事故而言基本够用了 ,会对汽车用户产生的影响只是第二年投保交强险不再有折扣,好在保费基数并不是很高 。
附加说明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,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。这一规定是非常非常重要的 ,因为如何界定非机动车一方是否为故意碰撞,这需要综合道路路权进行分析。
城市道路可以分为四个顶级,其中城市快速路的等级是最高标准 。其概念多为设有中央隔离带,具备双向四车道以上规模 ,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而控制出入,同时供车辆行驶的较高车速道路。主要作用是保证汽车畅通连续行驶,提高城市内部的运输效率。简单概括城市快速路的特点为供机动车使用 ,不允许行人或非机动车驶入 。
道路使用权限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基础,此类道路不允许非机动车或行人使用,那么只要在这些道路上出现了非机动车和行人 ,是不是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存在去“肇事机动车 ”的意图呢?
通俗的解释叫做“碰瓷”,这种情况偶有发生;如果从常理推断则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,重点是无法举证不存在这种可能性。那么参考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之七十六条附加说明 ,机动车还应该承担责任吗?同理高速公路也不允许行人和非机动车使用,事故定责自然没有争议。
在确定此类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向后,在处理过程中作为机动车方没有必要认责 ,不论如何“被引导” 。如果处于同情心想要认责的话,需要了解的是赔偿责任100%要由其个人承担;因为事故事实不存在机动车方的责任,车险则没有任何赔偿的责任与义务。如果主动认责则为其个人默认承担赔偿,但如果默认认责后没有通知承保的车险 ,后果就不会那么轻松了。
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保险方会对事故细节进行全面而严谨的研判,如果发现存在骗保行为则会依法起诉车辆所有人,届时可能承担的是型责 ,包括调解方也有可能承担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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